继承原则:
1c只有皇帝皇后c皇储皇储妃c皇子皇子妃之子女有继承权。
(女皇及配偶)(女皇储及配偶)(皇女及配偶)
2c同一继承人之子女,按年龄长幼顺位继承。
3c同一继承人之子女,男性继承权优先于女性。
4c平辈中,在任君主之子继承权优先。(效力小于第五款)
5c平辈中,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其子之继承权绝对优先于代其他行使继承权人之子。
6c平辈中,在任君主之女继承权优先。(第四c五c七款皆无可奉行的条件下。)
7c平辈中,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其女之继承权落后于代其行使继承权之人之子,优先于其女。
8c婚姻由议会确认,内阁通过,宗教审判无效者,其子女丧失继承权,视为私生子女,继承权后置。
9c认义子女继承权小于婚生子女,大于婚姻无效之亲生子女。
10c女性继承之男性继承人继承权高于其女性继承人。
11c所有婚生子女继承权无法履行之时,继承权转移至婚姻关系方,顺位依据其配偶继承位序。
12c所有婚生子女及其婚姻关系方无法履行继承权之时,继承权转移至义子女方。
13c义子女亦无法行使继承权限时,继承权转交其婚姻关系方。
14c义子女婚姻关系方亦无法履行继承权之时,继承权转移至解除婚姻关系私生子女方。
15c解除婚姻关系私生子女无法行使继承权时,继承权转移至其婚姻关系方。
16c除解除婚姻私生子女外,任何私生子女不具备继承权。
17c所有继承人均有对继承权的放弃c拒绝权利。
18度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及其继承人无再恢复继承人权利,此一脉继承权放置于所有继承人之后。
19c因叛乱而废除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子女废除继承权。
20c离婚后婚生子女视为私生,继承权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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