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把自己的政治生命看得比自己的个人生命还重,现在树大明等人搞出这样的事来,只要是与案子沾上边的人都会被严厉处罚的。”
又有人提出了疑惑:“那为什么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被撤职了,怎么龚仲还是继续任办公室主任?这不是明显的不公平嘛!”对于这种疑问,又有人进行了解释:“这很正常嘛!公布四个人一起搞的,是在案情暴露后不久;处理他们当事人,是在司法机关介入,并且已经有基本结果以后。”
对于这些议论,有明哲保身漠不关心的人提醒道:“是三个人还是四个人搞的,关你们什么事?与我们又有什么关系?还是少议论这些是非,做好自己的事,睡好自己的觉,玩好自己的牌就行了。”在机关里,是最忌讳议论一些单位上敏感性事件的,就如大家都知道的事,上面却被一张薄薄的纸遮盖着,但大家都能接受一样。
当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传来后,在江南局里,这案子是“四个人”一起搞的那种说法慢慢变淡了,最后彻底破产了。但龚仲的处境并没有任何改变,他的心理压力也更大。因另外一种新的不利于龚仲的说法,又慢慢从局党组那里传了出来,另一个“莫须有”的帽子又牢牢地扣在了龚仲的头上。那就是龚仲虽说没有参与,但他“知情不报”。
有人振振有词地说:“龚仲虽说没有参与,但他的责任比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他们三个参与者不得小。”旁边有好事者配合地问道:“这是为什么?”那人以自己独到的见解说道:“你们想想,如果当时树大明问龚仲那个所谓的好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后,及时报告局党组,树大明等人就不会上当受骗了,那五百万元资金就不会转到黑山去了,正气物业公司就不会面临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了。”
旁边的人听了以后,有些恍然大悟地说道:“你说的是有道理。”另一个也支持这种观点,好象发现新大陆式地说道:“你们这样一说,我也想起来了,五月份,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曾一起去了黑山,当时明明知道资金已不在物业公司的账户上,但他却没有报告。你们想想,如果他报告了,我们现在也就没有这样被动了,与建行黑山分行的官司就没有这样被动了。”
最后形成了共同的意见:“龚仲虽说没有参与,也曾提出过反对意见,但他没有报告局党组,才让树大明等人搞出这样的事出来,使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面临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龚仲及时报告了,哪怕就是向财务处透露一点信息,树大明等人就不会搞出这样的案子出来。因此,龚仲虽说不是参与者,但却是知情不报者。他与树大明等三人,应该承担同等的责任。”
就这样,龚仲在不知不觉中,“参与者”的身份被莫明其妙地取消了,但又莫明其妙地变成了“知情不报者”。角色虽说转换了,但扣在他头上的那个“屎盆子”却越扣越牢。对此,马建设处长说道:“你怕得罪树大明,那就会得罪局党组。”
对于这样的说法,龚仲却是欲哭无泪,无可奈何。但他没有作任何申辩,他觉得现在不是申辩的时候。再说局领导也没有找他谈话,正式明确他应承担什么责任。龚仲认为,组织上正式处理他个人问题时,应该还会进行告知,给他正式申辩的机会。
当然,江南局也有很多干部职工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事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树大明将那个所谓的“好机会”咨询龚仲有没有风险时,龚仲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风险,也提出了自己明确的反对意见。而且,树大明咨询时并没有明确地说他会做,只是说有个“好机会”。龚仲又怎么能凭此向赵一局长报告:“报告赵局长,树大明有一个想法!”
当然,如果龚仲将树大明的这个想法报告了赵一局长,这事可能是办不成了,物业公司也没有什么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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