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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曦记得以前听说过一件事,一个朋友好几年没关心政治了,有一天突然考试,时政题里面,他几乎都不会,写了一些万金油的话,领导嘛,把在台上的大佬轮流填,问答题嘛,把临上场背的那一段最近老大的谈话抄了一遍又一遍,事后他得意洋洋地说,“哪怕全不对嘛,改卷的老师也不敢打叉,肯定会给个一两分的。”
说起来真是无耻,听说那次他的成绩还合格了。
不过人家能这样子,也是一种本事,做为反方三辩四辩,他们俩毫不吝啬地为这位正方一辩热烈鼓掌。
正方一辩也频频鞠躬,他对自己的开门红或者说是下马威的效果也十分满意。
李军教授等掌声稍歇,方开口,“下面我们来听听反方一辩宋丽丽律师是如何破题立论的,时间也是三分钟,请。”
宋大律师深吸一口气,胸前波涛汹涌,气壮山河般站了起来,然后尖声道:“领导们、评委老师们、各位同行们,正方一辩的论点十分明确,不得不说……”
台下一片懵懂,全都听愣了。你个一辩开宗明义确立论点就行了,赞扬对方个毛啊?显示你个大度量呀,法律上谁不知道对方的论点是大多数人同意的观点,不然怎么会写在正方上,你同意也不用公开表示呀。
商洛宇千年不变的脸上终于有点裂缝,心里这个后悔啊。当时他觉得相比黄一曦,康明扬的思想活泼,灵活应变来说,宋丽丽的表现有些呆板,便普通话很是标准,所以把宋丽丽安排在第一辩的位置上,不求她有功,但求无过。
没想到一开场,她就叛变呀,这还没真正开始呢,就要崩盘啊这是?商洛宇三人面面相觑,要是现场有条地缝,会毫不犹豫地钻进去!
还好宋丽丽不是没眼色的,她原本以为,先表扬一下对方再呈述自己观点更能加深大家的印象,显示已方的大度,可现在,后果好象HOLD不住。
宋丽丽赶紧往回圆,“是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容侵犯,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还必须存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既不具备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以权换钱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张三不具备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体现为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收受财物与其职务便利具有对价关系。
本案中张三的主观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前,张三只是建议李四收,到底收不收,李四说了算。第二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后,张三立马表明:“你去用,我不要!”无论是哪个阶段,张三都不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还好还好,宋丽丽后来的陈述虽不出彩,但也中规中矩,黄一曦等人放松下来,尤其是康明扬,已经拿纸在擦汗了,他感觉比自己上去发言还累。
按照这个辩论赛规则,双方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立刻进入自由辩论阶段,但第一轮的自由辩论由各方二辩和三辩轮流,接下去才自由发问。
“反方一辩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
宋丽丽发完言后,正方二辩立即站起,火力全开,乘机追击:“张三做为李四的上司,和李四有利益关系,李四所收取的利益是他明示同意,且他也为王五谋取利益,该利益不能实现并非他主观原因,而是客观不能,受贿罪基本解释得非常明白,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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