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八十九章 大元帝国2(第1/7页)  末世之最强帝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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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有人说元帝国官制落后。搞清楚,帝国实行的是二元君主制,自然要实行最高效的帝制体系。而这一套实行了几千年,并不是它落后了,而是帝制被淘汰了。体制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关键看统治者能否平衡协调国内关系,能否解放促进生产力。再先进的制度,它不能推进生产力,反而为了一小撮人利益而对生产力诸多限制,那它是先进的吗?相反,再落后的体制,它能适应时代和生产力发展,它是好的。

    比如夏帝国,社会问题尖锐,官资体制下,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严重损害限制了社会上升空间和经济多元化发展。帝国律法与管理体系,不仅严重不透明、效率拖沓落后。比如碰瓷、地沟油假疫苗等等问题,国民期盼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然几十年来踏步不前。不是问题复杂,需要多方面考虑,而是没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一旦损害他们的利益,不用等,第二天就能出台律法。比如对付某只副宝,表现出了空前绝后的高效率……。由此可见,没有先进落后之说,而只有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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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纪元2年5月18日御前会议相比次日的皇帝登基来说,似乎后者更为后世史学家学者津津乐道。

    然而这一次平淡到让人容易忽略的会议,却是确定了大元,这个日后无比巨大帝国的政府框架与施政核心。

    看起来似乎是与元城之前的体系如出一辙,但是却是以皇帝颁诏的形式确定了元帝国——国民、官吏、皇帝制衡互补的政治铁三角格局。国民为帝国之血肉,是帝国发展壮大的根本;官吏是手足,是帝国统治和征服的利刃;皇帝是帝国的头脑,协调血肉控制与手足,使帝国向着一个方向前进。

    九品中正制提高了官吏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福利待遇,但是与此同时帝国皇帝以绝对威势,同时以皇帝颁诏的形式,以写进宪法的制度制定了对官吏约束铁一般的条律。

    《大元宪律·祖制·吏律》第1条:凡官吏者,涉及贪墨违法者必查抄追回脏款,超过1元币则黜!超过100元币则刑三年(贱民营劳改)!超过1000元币则死,其父母妻儿入贱籍!超过1万元币父母妻儿同诛,三族入贱藉!超过10万者三族尽夷!九族户籍降一等,并三世不得为官经商。此为定律,永不得以死缓搪塞之。

    第2条:官员执政,五年一任,最多两任,不进则退,违规超任者,黜!(有漏洞,后来皇帝为了规避自己这个规则,时间一到对官员调整职务。享受此待遇的只有恒古宇宙群雄,其他人没这待遇,因为期限职务调整需要王凌点头)

    第3条:七品及以上官员及直系不得同朝为七品以上官吏(可父为官子为将,不在一个体系内),违者黜!

    第4条:凡入品官吏并及亲眷三族收入开支及财产,由户部并乡议局对全社会公开,每月必以表格形式发所在地国民邮箱,并于乡议局看板明告;不入品者其家公开,违者黜!并由乡议局、吏部、监察省各自独立清查!……

    补充条款第1条:凡犯官家人于弹劾、调查问罪前,不知其罪,不受其利有主动检举揭发之举者,则不罪,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第2条:九族内于弹劾、调查问罪前,不知其罪,不受其利,能主动检举揭发者,不罪,并奖一成抄没之财。

    第3条:凡犯官上司、下属、幕僚、同僚,受犯官胁迫蒙蔽,于弹劾、调查问罪前能检举揭发者,免不明不察之罪,并奖三成抄没之财,检举上司者,视事态大小,官阶升1—3等,检举同僚下属者,则与褒扬,升迁从优。若检举者亦有私罪,则罪减一等;有夷族之罪者可网开一面,免其子嗣。其合法财产亦不抄没。官吏自首者,亦同办理。

    第4条:凡检举揭发官吏贪墨渎职者,其本身不牵涉其中,不属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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