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里有一半属于机动费用,主要用于广告宣传推广活动,金额非常大。我们把营销整体的管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过程中的问题就比较多。
首先是围标串标的问题,我们在去年第三季度进场,那时候,我们对营销的招标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围标串标的情况特别严重,直接委托供应商的相关业务管理比较混乱。很多情况是不具备直接委托条件的,当事人却变相编造各种理由做直委,不走公开招标流程,导致营销费用严重失控。
这次的具体线索是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审计人员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上发现了问题,字迹和周围的字体对比起来,颜色更深。这个小小的异常引起了审计人员的警觉,于是就上网查负责代理媒体投放的广告公司的法人到底是谁,原来和当事人同名同姓。联想到F城项目的策划主管,再把他的简历调出来,发现他曾经在这家广告公司做过副总经理,线索就出来了。
接下来,审计需落实三件事:
第一要核实法人代表和项目策划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人;这非常容易核实,通过工商登记的法人身份证信息就能确定两个同名同姓的人,其实是同一个人。
第二要核实广告的价格是不是偏高;通常来讲,我们先查折扣,再对比刊例。按这个思路,当地卫视市场公开折扣通常是6折,当事人经办的项目,合同上使用的折扣是5.4折,折扣不存在问题。再看刊例价,当事人主要投放的时间,都是在午夜11点半以后,在这个时段正常的刊例大大低于当事人所签的合同上的刊例,由此可见,当事人将刊例进行了篡改,他通过篡改刊例的做法替自己谋取私利。而从广告播放的时段来看,绝大多数投放都在午夜时段,另一部分集中在下午两点到四点。这些时段,大多数人不是在上班,就是在睡觉,没有人会刻意关注到广告播出情况。可见当事人都是经过事先的谋划。
第三要核实广告发布的具体情况。广告发布情况又如何呢?我们预判偷工减料是比较正常的,但也特别有兴趣了解投放具体执行了多少。为此我们专门找来了一家专业做广告监测的公司,把时段和关键词提供给这家公司,由他们在数据库里进行比对。结果发现,在当事人在职期间,没有在当地卫视发现有任何该项目的广告播出。这个结果让人非常震惊,原本以为是偷工减料的做法,实际上,这八份合同在八个月的两百多万广告费,是一次一分钱也没有投放。整个事件的性质,就由一个合同纠纷演变成职务侵占,这是刑法范畴。
案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情况向上级做了汇报,公司领导马上决定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当地司法机关向媒体调查取证。当事人于去年9月底在自家小区被刑拘,被捕后供认不讳。他的爱人在他被刑拘后曾经先后两次给集团写信求情。这个案子,因为当事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很好,退赃很快,有法庭认可的悔罪情节,集团以发公文的形式请法院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尽量对当事人给予一定关照。从他的犯罪情节和数额来讲,法定的刑期是10年及以上。如今集团出了公文,判了6年。当事人现在应该是正式入狱服刑阶段,如果表现好的话,可能还会提前释放。
F城运通项目的案子就介绍到这里。在2008年年底的时候,我们下属的另一地方项目公司,一个工程的副总,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长年向施工单位索贿,累计金额在30万左右。当此事查完以后,全集团开了一个审计的视频会议,董事长在这次会议上也是发表了他对腐败的看法,我们接下来就播放董事长的讲话视频,全长大概7分钟。“
于是,在场所有人的目光都齐刷刷地转向屏幕,现场除了音响,其他所有人面色凝重,悄然无声。而当压轴视频播放完毕,散会前,审计部门代表公司最高权力在现场严正告诫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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