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
物权法和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由阻挠地质勘探、开采地下或地表资源以及市政架设管线和通行等。
其法理基础在于地役权理论因此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国家普遍形成经济补偿制度。
这样剖析下来地铁项目建设有权从润河化工厂厂区地下穿行前提条件是两个:
一是不影响润河化工厂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经济补偿到位。
然而在润河化工厂不合作的态度下两个前提条件都很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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