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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明初,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有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五军都督府管理都司卫所,战时朝廷派遣都督挂将军印率军出征。兵部平时职掌全国武卫官军的选授、简练、镇戍等政令,战时奉皇帝命令调遣部队。但随着卫所制的破坏,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越来越轻,而兵部之权则越来越重。

    明初,五军都督府的职掌具体言之主要有如下四项:一是卫所军官的选拔、袭替,一是卫所军的操练,一是卫所屯田事宜,一是军情声息。但对这些事情的处理,五军都督府没有最后决定权,而是“移兵部”或“移所司而综理之”。这本身就说明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不过是兵部等文官各部管理军事的中介机构。但就是这种有限的权力,后来也大加削弱。军官的选拔、袭替,明初总是要通过五军都督府,但后来就不再通过它。万历《明会典》载:“凡在京在外武职袭替优给,都司卫所呈送该府,行奏过送兵部奏请定夺。……后行奏俱改属兵部。”(注:万历《明会典》卷二二七《五军都督府五府通行事例》。)明初,都司卫所的军事长官的任命都要通过五军都督府,但后来总兵、参将的任命就不关五军都督府的事。可以说,明后期五军都督府对非卫所军官的升迁任命连过去那种中转的权力也没有了。

    军队操练和军情声息之事,明后期的五军都督府也是无权干预的。因为操练军队、军情声息由各地的巡抚、总兵以及他们的下级将领负责。他们与五军都督府没有上下级关系,不需要向五军都督府报告,而直接向他们的上级总督或朝廷报告情况。

    屯田之事,随着储粮户部郎中(或主事)的设立,在边防等地逐渐形成了总督、巡抚、户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备的管理体制。具体开垦荒地、清理屯田等事由户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备负责。过去那种军屯情况完全由都司、卫所报告给都督府(注:万历《明会典》卷二二七载:“凡都司卫所屯粮,每年收过数目,通关类缴,其支用过总数,造册送该府,转行户部知会。”),然后再转行给户部的程序,已被打破,兵备可直接向户部报告清理屯田和拨军屯种情况。五军都督府管理屯田之职掌已大为削弱。

    “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注:《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中华书局校点本。)由于卫所制的破坏,新的兵役制度的实行,军队编制体制的变化,它职权的削弱是必然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它失去了过去的一切职权,只是说它的职权已不可能像过去那样遍施于军中,总督、巡抚、总兵所管辖营制的军队则不受他的管辖。

    相比之下,兵部权力则有所加强。兵部权力本来是不小的,但后来往往超出了这个权力。《明史兵志》讲: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并不职掌军队的作战方略和具体指挥。“相机战守”本是前线指挥员的职责,但兵部后来也进行干预。崇祯十四年(公元1641年),松山之战前,蓟辽总督洪承畴决定采取持久防守,守而兼战,正中出奇的战法粉碎清军对锦州的围困,但兵部尚书陈新甲提出四路进兵的计划,并催促洪承畴立即进攻,结果遭到松山之败。可见后期的兵部不仅掌握军政,而且干预具体的作战方略和作战指挥,兵部尚书俨然成了明军的总参谋长。“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是一条指挥原则。明后期兵部权力过重,干涉前线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作战方略和具体指挥,这往往是导致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军都督府权力的削弱和兵部权力的加重,表明明朝的军事领导体制一直沿着以部制府,以文制武的方向变化着,也表明明朝的军事领导体制渐趋于统一,统一于文官的兵部。明建国之初,大都督府总揽军旅、军政大权,建立五府、六部后,军旅、军政之权分属于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而明后期军旅、军政之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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