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于统一于兵部。军队应该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因为只有高度的集中统一才有较强的战斗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明后期五军都督府权力的削弱和兵部权力的加强是一种进步,对增强军队战斗力有利,而统一于文官的兵部又不会对皇权构成威胁。因此可以说,明后期基本建立了既能增强军队战斗力,又不妨害中央集权的中央军事领导体制。当然这种领导体制并不完善,兵部对前线指挥干预过多就是其中之一。
明初,地方军队领导体制平时和战时不同。平时的军队训练、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挥使、指挥使、千户、百户等层层负责。都指挥使是一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到战时又是另一套。朝廷派出将领,挂将军印,称总兵官,指挥临时调集的某几个卫所或某几个卫所的部分官兵,进行作战。战后总兵交回将军印,军队各回卫所。这就是《明史兵志》所讲的“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但这只是明初总兵官情况中的一种,可称其为征伐总兵官。还有另一种总兵官,即镇守总兵官,如镇守辽东、宣府、大同的总兵官等。他们也挂印,称将军,但并不是有征伐才任命的,也不是“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也不是各回卫所。他们是常驻一地,卸任方归,并要由他人代替。他们是该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受其节制。而征伐总兵官则不局限于某地,很难说他们节制某地的都指挥使,当然都指挥使被任命为出征时的下级将领是另外一回事。
明初,镇守总兵官的权力相当大。如宣府镇,永乐时总兵官的职掌为:“整饬兵备,申严号令,练抚士卒,振作军威。务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坚完,官军骑操马匹责令饲养膘壮。仍督屯田粮草,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遇有贼寇,相机战守。”(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这就是说练兵、作战、筹饷均由总兵官负责。这样,第一,都指挥使受其节制,成了他的下属官,地位降低了;第二,改变了练兵将领不指挥作战,指挥作战的将领不管练兵,兵将分离的作法,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三,事权专一,增强了总兵的责任心。当然,这样也存在着一种危险,即总兵可能拥兵自重,称霸一方,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明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正统之后,较为普遍地派巡抚等文官参与部队管理,削弱总兵官的权力。再以宣府为例。正统年间,任命总兵官的敕书中“务要衣甲整齐……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的一段职责没有了,即不再执掌衣甲、兵器、城堡、屯田、钱粮等等,而增加了“凡一应军机之事,须与巡抚等官从长计议停当而行”(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就是说,总兵再也不能独自决断军机,事事要同巡抚商量,而且“毋得偏私执拗,乖方误事”(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与此相反,派往军队的文官巡抚,权力则相当大,不仅有将领的职权,管理过去总兵管的屯田、粮饷、衣甲、器械、城池修缮,而且还有参奏权和便宜处置权。表面上,巡抚和总兵官是平行的,遇有重大事情共同商量,而实际上,总兵官的地位比巡抚要低。这之后,文官对军队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在边防、海防均设总督,临时用兵还设经略、经理等。总督协调较大地区的军政事务,总兵、巡抚均受其节制;敌人进犯时,可以协调所辖地区的军队,相机战守;辖区内的军务,兵马钱粮,可以“便宜区处”,是更大地区的军政最高长官。总督的设立扩大了防区的范围,有利于协调较大地区的军事行动,抵御敌人较大规模的进犯。
明初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一变而为总兵官,再变而为巡抚、总兵官,三变而为总督。这种转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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