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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明初,卫所军的粮饷主要来自卫所军的屯田收获。具体军饷有多少来自屯田,虽然已无法确切知道,但从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判断:

    第一,从明廷规定的明军拨屯的分数来看。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台湾历史语言所校印本。)。朱元璋还下达过某些卫所军全部屯田的命令。朱棣在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更定屯田法时,虽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注:其法规定:“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明太宗实录》卷三○永乐二年四月甲午)。),但从实行的情况看,屯田的军士还是多于守城的军士,腹里尤其如此。军士屯田一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规定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正粮归军士自己用,余粮12石上交(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作本卫官军俸粮。这就是说,每一个屯军可以养一个守军。如真能按这个规定执行,屯田不但能够供给军队粮饷,而且有余。就是永乐二十年(公元1424年)朱棣实行的“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军队也完全能自供粮饷。

    第二,从某些记载来看。万历《明会典》记载:甘肃镇甘州左等15卫的屯田收入“足供军需”(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大同镇“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延绥镇“粮草数至盈十万”(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这些都是边镇的情况。内地往往屯军更多,可供自用当然更应不成问题。

    第三,从屯田子粒收入情况看。万历《明会典》载,辽东镇军原饷额:“屯粮七十万石,民运布三十一万匹,花绒一十四万斤,盐引一十四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引,京运银一万两。”(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如果把布、花、盐、银都换成粮,那么70万石屯粮约占辽东军饷的51%。这里还应指出盐引141548引和京运银1万两都是正统时才给辽东的,洪武、永乐时没有。如果去掉此二项,洪武、永光时屯粮占军饷的分额更大。辽东是边镇,按朱棣的规定军队是守多于屯,即使守多于屯尚能自供军饷一半多,那么屯多于守的地方当会更多。《嘉靖惠州府志》载,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惠州府的惠州、碣石2卫,河源等7所屯田收入可供此2卫7所军饷的43%,其中靠近内地的惠州卫和河源等3所屯田可支军饷的81%多,龙川、长乐2所屯田收入完全够支军饷。嘉靖年间,屯田已经大坏,这时屯田收入的子粒不及永乐年间的1/3,但惠州府的卫所屯粮尚可支军饷的43%,可见明初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明初有些卫所屯田收入完全可以自给,就全国来讲,自给率在60%左右,至少也多于一半。

    明初,军饷的来源除军队自己屯田外,在边防还实行开中法和令内地供给边防一定的粮食和布花,但这些都是补充性质的,为数不多。

    至于京运银给边,明初也很少。从万历《明会典》来看,只有宣府一镇给5万两,其它各镇正统以前基本没有,有时可能给点补充,为数不多。甚至到嘉靖二十一年前也只有6镇给京运银44万两(注:魏焕:《皇明九边考》,国立北平图书馆影明嘉靖刻本。六镇是辽东、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宁夏。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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